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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金旭物资有限公司与甘肃华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金旭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华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岁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601号原告兰州金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法定代表人蔡佳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军,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富兵,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华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徐家湾。法定代表人陈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岁平,男,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李家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金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岁平买卖合同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3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相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华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岁平项目部及内设部门的银行账户存款3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相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孜审判员 张添红审判员 万正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