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苏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376号罪犯苏坡,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灵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4月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苏坡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单项表扬奖励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坡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坡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于2013年4月、2014年1月单项表扬不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