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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施某、颜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辩护人施计彬,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颜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国庆,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颜某、刘某甲、韩某、程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颜某、刘某甲、韩某、程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及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施计彬、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胡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颜某、刘某甲、韩某、程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系位于上饶市信州区解放路河中巷21号2单元502室传销窝点的传销人员,其中,施某、颜某、刘某甲为管家,受莫某、李某乙、杨某、汪某、李某甲、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指挥,负责管理该传销窝点。2015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害人杨某被骗至该传销窝点,为了让其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施某、颜某、刘某甲、韩某、程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等人强制阻拦被害人杨某离开该窝点;次日上午10时许,杨某趁看守人员不备,用头撞破窗户玻璃向外求救,被告人施某、程某、韩某、刘某甲、张某甲等人将杨某摁在地上,被告人施某、张某甲抱住杨某的腰,刘某甲用皮带捆住杨某腿部,程某、韩某用拳头殴打杨某头部。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外伤致2枚牙缺失,头皮下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3日8时许,被害人张某乙被骗至该传销窝点,为了让其加入该传销组织,杨某指使颜某倒热水,用热水烫张某乙的脸,掐张某乙的脖子,赵某、张某甲等人用毛巾捂张某乙的嘴巴,剥夺张某乙的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2015年10月23日10时30分许,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将各被告人抓获,解救了被害人杨某、张某乙。案发后,被告人施某赔偿被害人杨某4000元人民币,取得了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颜某、刘某甲、韩某、程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施某、颜某、刘某甲、韩某、程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赖某、陈某、李某、沈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施某、颜某、刘某甲、韩某、程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颜某、刘某甲、韩某、程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受他人致使,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虽较短,但在此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八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八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施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并取得了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施某、颜某、刘某甲系该传销窝点的“管家”,负责窝点的日常管理,具备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韩某、程某殴打了被害人杨某,具备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被告人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六、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七、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八、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王典平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