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王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893号原告王梓,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王立峰,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王梓与被告王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梓诉称,2015年4月6日,借给被告王立峰30,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经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立峰未出庭无答辩。原告王梓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借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4月6日被告王立峰在原告王梓处借款30,000.00元。被告王立峰未出庭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被告王立峰欠原告王梓借款3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原告王梓借给被告王立峰30,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梓与被告王立峰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讼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坤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梓借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