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阿作布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72号罪犯阿作布喜,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乐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作布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4177.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7月2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1月6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20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阿作布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作布喜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作布喜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作布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75.3分。2014年8月25日,经四川省凉山监狱医院鉴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老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作布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作布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