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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君与林应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君,林应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240号申请执行人吴君。被执行人林应财。申请执行人吴君与被执行人林应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林应财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君欠款14万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林应财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应财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案件据以执行的判决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