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512号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407332-1法定代表人:宁桂萍职务:经理被告:卢伟,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长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铭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