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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9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宁波荣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屹州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宁波荣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屹州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宇辉,浙江万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9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代表人:牛南洁,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荣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宇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屹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敏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邵纪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宇辉,系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浙江万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万成大厦)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919036265。法定代表人:张聿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宁波荣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屹州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浙江万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债权转让及通知证明。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6年1月5日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浙江万兆贸易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东杭债转2016-5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宁波荣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执行人宁波荣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次日书面回复确认将向浙江万兆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且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按法律规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浙江万兆贸易有限公司,现第三人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变更为浙江万兆贸易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