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任聚贤诉李书贵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聚贤,李书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79号原告任聚贤,男,1965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敬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贵,男,1964年10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聚贤诉被告李书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聚贤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聚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