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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富国工业(惠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富国工业(惠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303民初777号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锦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艳辉,该公司主管。被告富国工业(惠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许顺喜。委托代理人潘水根,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国工业(惠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诉称,应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向被告供应LS.SAR900乳化型切削液等货物给被告,并口头约定以月结60天付款。货款总金额48750元,被告总是拖而不付,并且在原告的一再追讨下,被告仍是不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提出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将拖欠的货款48750元付清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4月12日,被告富国工业(惠阳)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48750元,该款项由被告富国工业(惠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二、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富国工业(惠阳)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四、本案受理费1018.75元(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即509.38元,由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黄振声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