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正龙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刑初5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正龙,男,198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赫章县可乐乡可乐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03月2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09月0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2月0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正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04月07日公开开庭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艳、周遵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正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0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姜正龙在赫章县可乐乡可乐街上绿情网吧消费时与该网吧网管郭盛发生口角,郭盛的朋友把姜正龙和郭盛约到鸿雁酒楼吃饭,欲从中调和,当晚在吃饭、饮酒过程中姜正龙与郭盛又起冲突,姜正龙便回家拿了1根铁质方管去绿情网吧找郭盛,因未找到郭盛,姜正龙就把该网吧内价值人民币8,800元的11台三星牌电脑显示器砸坏。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正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处记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伟杰的陈述,证人李谋、魏信洪、饶胜、郭盛的证言及被告人姜正龙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正龙因琐事为泄愤而故意砸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毁损,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正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正龙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姜正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姜正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正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正龙的刑期自2015年12月07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08月0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世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