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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叶某某、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叶某某,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人民币186930.17元,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叶某某、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417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