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贾想德诉新疆车师古道水业有限公司、袁世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想德,新疆车师古道水业有限公司,袁世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477号原告:贾想德,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宕昌县。委托代理人:杨志生,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忠元,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车师古道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世银,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住新疆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想德诉被告新疆车师古道水业有限公司、袁世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春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