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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传慧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张传慧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119号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1号楼-1-411-04。法定代表人许正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晖,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慧。委托代理人戴慧,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慧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传慧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天津世银汇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胡 浩人民陪审员  孙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凡凡速 录 员  尹长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