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俊华与李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华,李贵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13号原告陈俊华,农民。被告李贵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华诉被告李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俊华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