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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上海慎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无锡明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慎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无锡明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843号原告上海慎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302号21幢104、105室。负责人周光斌。委托代理人罗光春,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明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胜利新村26号。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寯,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慎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无锡明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慎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慎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慎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慎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玮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