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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951号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某,男,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并传票传唤原告赵某某及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到庭,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清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