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951号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某,男,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并传票传唤原告赵某某及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到庭,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清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