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凌华与周世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凌华,周世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079号原告:赵凌华。被告:周世强。被告: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黄河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强,经理。原告赵凌华诉被告周世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赵凌华担负。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渠静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