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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凌华与周世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凌华,周世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079号原告:赵凌华。被告:周世强。被告: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黄河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强,经理。原告赵凌华诉被告周世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赵凌华担负。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渠静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