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871号原告:李某被告: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