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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871号原告:李某被告: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