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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申小安与刘召峰、黄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小安,刘召峰,黄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申小安,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召峰,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俊利,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上述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召峰、黄俊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24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