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荣花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168号罪犯魏荣花,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荣花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荣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3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魏荣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荣花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七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代理审判员 潘 建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