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时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0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某某,男,1985年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时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沔江路领取其购买的卷烟时被民警会同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执法人员又在其无证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沔北路杂货店内查获待售的各类卷烟。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共计528条,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8,415.56元。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租房协议、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笔录、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涉案卷烟照片、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达88,415.56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各类卷烟予以没收。被告人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