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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波永与耿全根、耿全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全根,王波永,耿全营,李彩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全根,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波永,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冰,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耿全营,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李彩红,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系耿全营之妻。上诉人耿全根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全根的委托代理人刘攀忠,被上诉人王波永的委托代理人陈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耿全营、李彩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房屋已多次进行了诉讼,现耿全根对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申诉,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5)驻抗监民字第13号民事裁定,指令上蔡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因本案的处理必须以上述再审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再审案件尚未审结,并且本案涉及多起诉讼,是否需要合并由原审法院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