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莞市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莲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勇,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天瑞工业园**栋第*层B。法定代表人:雷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东莞市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三鑫宝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创公司申请再审称:美创公司和三鑫宝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等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问题,该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应当依法予以履行。至于货物是否有合法来源、货物质量是否有瑕疵,是否延迟交货或者拖延支付货款,是属于合同履行瑕疵的问题。在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约定,即在交付货物同时或者交付货物前必须交付货物来源的文件和资料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即认定美创公司2014年4月14日拒收货物有理,进而直接作出驳回美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明显混淆了合同效力以及合同履行之间的区别。美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美创公司与三鑫宝公司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并未约定美创公司需交付产品合格证、海关清关证明等资料,但双方对于采购合同约定交付的货物为台湾地区所生产并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准许进口的货物、进境物品,应向海关申报并依法缴纳关税。台湾地区产品进入中国内地,依法应履行报关手续。鉴于涉案货物产地的特殊性,三鑫宝公司主张美创公司应提供产品合法进货渠道的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美创公司在本案原一、二审时均未提交涉案货物的海关清关证明或其他合法进货渠道的证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三鑫宝公司主张拒收美创公司2015年4月15日向其快递寄送的货物于法有据正确。由于美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2015年4月15日所交寄货物的合法来源,故二审法院据此对美创公司要求三鑫宝公司依约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美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洪 堂审判员 张 学 英审判员 陈 少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浩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