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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胥克涛、王桂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胥克涛,王桂芝,胥克江,陈庆梅,胥克海,刘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452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强,行长。被告:胥克涛。被告:王桂芝。被告:胥克江。被告:陈庆梅。被告:胥克海。被告:刘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告胥克涛、王桂芝、胥克江、陈庆梅、胥克海、刘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7元,减半收取2588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