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800号原告:许某,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宜彬,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毛路,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某,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