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与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林钦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叶增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案件多起,名下财产一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增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