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徐赛斌、杭州鑫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赛斌,杭州鑫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徐赛斌被执行人杭州鑫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6721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民初字第021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鑫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鑫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鑫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杭州鑫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67的存款人民币697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