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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俊芳、王小红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张立喜,吕俊芳,王小红,史润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822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尚霖,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喜,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吕俊芳,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红,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润玲,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喜、吕俊芳、王小红、史润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03645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张立喜、吕俊芳、王小红、史润玲银行存款人民币703645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