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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陟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陟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负责人:王建明,行长。被执行人:陟某,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民,经理。被执行人: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彬,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泉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查询银行、车辆、房地产等部门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王志勇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廷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