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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那×1等与那×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1,那×2,果×,那×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758号原告那×1,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原告那×2,女,1977年9月2日出生。被告那×3,男,67岁。原告果×,女,1951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那×1、那×2与被告那×3、果×分家析产一案中,原告那×1、那×2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那×3、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1、那×2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