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那×1等与那×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1,那×2,果×,那×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758号原告那×1,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原告那×2,女,1977年9月2日出生。被告那×3,男,67岁。原告果×,女,1951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那×1、那×2与被告那×3、果×分家析产一案中,原告那×1、那×2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那×3、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1、那×2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