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樊文广与田海清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广,田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樊文广,男,52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田海清,男,3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樊文广申请执行田海清支付令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督字第4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