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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李伟俊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李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5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法定代理人:高永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万龙,律师。被执行人:李伟俊,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李伟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透支本金49905.45元、利息2783.12元、滞纳金262.67元及自2014年5月8日起的后续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112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其逾期未能履行及报告财产状况。另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