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与阿曼图·毕亚很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阿曼图·毕亚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财保34号申请人: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地址:塔城市。法人:郝风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阿曼图·毕亚很,男,哈萨克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系农民,住塔城市。申请人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曼图·毕亚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塔城市新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阿曼图·毕亚很在信用社存款人民币8788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阿曼图·毕亚很在信用社存款人民币878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海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斯哈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