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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邹治奎与赵晓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治奎,赵晓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3644号原告:邹治奎。被告:赵晓舟。原告邹治奎为与被告赵晓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邹治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2014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做油漆工作,但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2015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确认欠付原告工资款35000元,后被告仅支付原告3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晓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治奎工资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晓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