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8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陆锡政与防城港市闵隆贸易有限公司、李庆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锡政,防城港市闵隆贸易有限公司,李庆宫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63-2号原告陆锡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秀东,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防城港市闵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宫。被告李庆宫。原告陆锡政与被告防城港市闵隆贸易有限公司、李庆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因被告防城港市闵隆贸易有限公司、李庆宫无法送达,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办案并向原告陆锡政发出《缴费通知书》,限原告陆锡政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受理费660元。由于原告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锡政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陆锡政承担。审 判 长 李明娟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宗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