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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刘松梅、李葆亭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刘松梅,李葆亭,XX侠,郑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告:刘松梅,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李葆亭,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松梅之夫。被告:XX侠,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郑伟,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XX侠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与被告刘松梅、李葆亭、XX侠、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葆亭、XX侠名下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砀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葆亭名下的坐落于砀山县砀城芒砀南路西侧上海商城147号房(房地产权证号02××08)和XX侠名下的坐落于砀山县砀城芒砀南路西侧上海商城144号房(房地产权证号02××0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