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潘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潘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02民初515号原告王海峰,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琦,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立宝,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告王海峰诉被告潘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道日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峰的委托代理人王建琦,被告潘立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峰诉称,2014年9月19日,被告因资金短缺,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被告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能还款,期间只支付了11000元的本金及2个月的利息,剩余39000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9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9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止;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潘立宝辩称,一、原告没有主体资格,我没有和王海峰借的钱,我是和霍英哲借的钱,霍英哲带我去的贷款公司(公司地址109十字路口往南路西),2014年9月份借的钱,借了5万元,利息是月利率5分,预扣了两个月的利息5000元,我实际拿到45000元。2014年11月份我就还清借款,我给陈明转账还了5万元,当初是陈明给我办理的借款,房产证和欠条全部在贷款公司。当初要欠条的时候陈明说欠条原件已经撕毁。二、我还款完后,我妹夫(寇龙龙)也向这个贷款公司借了5万元,我提供的担保,提供担保期间,我替我妹夫偿还了11000元,该款项我转账给霍英哲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潘立宝向原告王海峰借款5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借据,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8日,月利率2%,借款人处潘立宝签字捺印。借款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遂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潘立宝不予认可其借款借据中落款处签字,法庭释明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核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借贷事实的存在。被告辩称的借款本金中预扣了利息5000的抗辩,对此被告潘立宝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上述抗辩意见。庭审中被告潘立宝对于借款事实认可,但该笔借款已经全部还清,未偿还39000元系向其妹夫提供担保的剩余款的抗辩,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两笔借款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上述抗辩意见。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以月利率2%主张逾期利息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立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峰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潘立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道日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刻鸣本文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一)即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