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煜,周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唐煜,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水务局综合楼。被执行人周成立,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丰产村。申请执行人唐煜与被执行人周成立追偿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恢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