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宋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东营森泰橡胶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徐呈欣,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003-1。法定代表人葛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联邦路与南外环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朱新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森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吕双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周国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一村。法定代表人徐德尚,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呈欣,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宋丽萍,女,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东营森泰橡胶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徐呈欣、宋丽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东营森泰橡胶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徐呈欣、宋丽萍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