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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张勇、张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张勇,张兵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23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香河县城西区。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洁,女,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张兵青,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张勇、张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李志发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