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张勇、张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张勇,张兵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23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香河县城西区。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洁,女,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张兵青,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张勇、张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李志发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