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强某某合同诈骗、被告人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2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金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强某某以自己用车为名,从白银市白银区金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强某甲处租得车牌号为甘DA22**的黑色奔腾轿车一辆,价值56596元;同年6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强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抵押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予以收押。破案后追回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1月14日、2月18日,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强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强某某以自己用车为名,从白银市白银区金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强某甲处租得车牌号为甘DA22**的黑色奔腾轿车一辆,价值56596元;同年6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强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抵押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予以收押。破案后追回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16年1月14日、2月18日,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条、户籍证明等,被害人强某甲的陈述,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不具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仍接受抵押担保,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以合同诈骗罪对强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追回被骗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均从轻处罚,并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士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思晓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