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于桂萍与石贵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萍,石贵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600号原告于桂萍,女,1977年6月7日出生。被告石贵彬,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原告于桂萍与被告石贵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桂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贵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桂萍诉称,其与被告石贵彬于2012年6月6日经安达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原告所分得的5.6亩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5.6土地,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石贵彬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于桂萍在安达市升平镇中心村4屯分得土地5.6亩,该5.6亩土地落在被告石贵彬名下。2012年6月6日,原告于桂萍与被告石贵彬经安达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第五项约定原告将土地交给石美茹(原、被告之女)耕种,但该5.6亩土地一直实际由被告石贵彬耕种。现石美茹已经成年,自愿将该5.6亩土地退还给原告。原告向被告索要该土地,但被拒绝。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达市升平镇中心村村委会证明、石美茹的情况说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于桂萍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在其离婚后,仍应依法予以保护。被石贵彬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而耕种了原告于桂萍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5.6亩土地,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贵彬于2016年4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于桂萍土地5.6亩。案件受理费50.00元,被告石贵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慧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