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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俊义、张光惠与罗由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俊义,张光惠,罗由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财保11号申请人罗俊义,男,汉族。申请人张光惠,女,汉族。被申请人罗由翔,男,汉族。申请人罗俊义、张光惠与被申请人罗由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请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罗由翔名下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工业开发区龙家碾社区尚高花园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俊义、张光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由翔名下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工业开发区龙家碾社区尚高花园房屋一套;二、查封罗洪文所有的位于犍为县玉津镇书田街16号房屋一套;查封罗俊义所有的力帆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上述房屋、车辆分别由罗洪文、罗俊义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