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郑小梅与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梅,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148-4号申请执行人郑小梅,居民。被执行人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法定代表人成先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小梅与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小梅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9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92万元,尚有部分本金及利息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