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国迁与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新宏锦园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迁,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新宏锦园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818号原告吴国迁。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新宏锦园购物中心,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南路25号。经营者周飞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迁诉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新宏锦园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迁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吴国迁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