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战士与邯郸市邯山巨兴运输有限公司、杨金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巨兴运输有限公司,赵战士,杨金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邯山巨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磁路45号南园。法定代表人李兴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川,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战士,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冀中能源邯郸矿务局青年铁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坤鹏、任好雄,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山,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广平县,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海东,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巨兴运输有限公司、赵战士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审理认为,应追加冯庆海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清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海燕审 判 员 李运才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