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充星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星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星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法定代表人宋雪冬。被执行人XX全,男,生于1971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保证人马德禄,男,生于1978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保证人兰碧蓉,女,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南充星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保证人马德禄、兰碧蓉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为被执行人XX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XX全逾期仍不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南充星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保证人马德禄、兰碧蓉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德禄、兰碧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充星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