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郝晓峰与孙四海、吕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晓峰,孙四海,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郝晓峰,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四海,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兰,女,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郝晓峰申请执行孙四海、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四海支付原告郝晓峰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7日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还款日止,利率为月息2分),被告吕兰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被告孙四海、吕兰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孙四海、吕兰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郝晓峰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432.16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四海、吕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35909.6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