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义乌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静、黎胜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静,黎胜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935号原告:义乌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化工路30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斌。被告:叶静。被告:黎胜华。原告义乌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静、黎胜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义乌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颖 搜索“”